2024年6月19日,广宁县五和镇政府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住宅区楼顶有2名工人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2名高处作业人员表示其未持有有效高处作业资格证。随即,五和镇政府应急办执法人员要求该2名高处作业工人停止施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广宁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后续处理。 经广宁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该2名工人均为某企业安排的工人,检查当天该2名工人在距离楼面约2.6米高的平台上施工作业,均未取得高处作业相关证件。该企业以上聘用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广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警示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特种作业的类别有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特种作业并不是“眼见功夫”,有关作业人员不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危险系数成倍剧增,类似事故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对该类行为行政执法力度,可强化企业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其任何侥幸心理。同时,举一反三,通过加大对此类典型案例的宣传,加强对同行业企业的警示教育,全力督促企业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对特种作业的防范措施,防范特种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供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科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新媒体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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