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20时20分,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塘冲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88.8万元。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网站公布了《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塘冲煤矿“4·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原因与性质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塘冲煤矿
(1)隐瞒工作面。未将21510切眼上山掘进作业面标注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该工作面安装的T1甲烷传感器和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没有连接并上传至安全监控系统,也没有按要求将21510切眼上山掘进作业面向冷水江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2)违章指挥冒险作业。4月4日煤矿在事故地点进行预测预报期间出现明显突出预兆,煤矿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核查,也未补充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仍违规安排更换支架等与瓦斯治理工程无关的作业。
(3)违规组织施工。在未取得开工单、掘进作业规程和防突专项设计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21510切眼上山掘进工作面施工。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竹山矿业公司)位于冷水江市城区,始建于1951年,2002年3月由原金竹山煤矿与冷水江煤矿合并而来,现为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下辖塘冲煤矿、土朱煤矿、一平硐煤矿3处生产矿井。
2.塘冲煤矿
省属国有煤矿,位于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与冷水江市中连乡交界处,始建于1983年,1987年投产,原鉴定为高瓦斯矿井,2005年6月与兰家田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后,经湖南省煤炭管理局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未完成整合技改工作,并于2016年7月两个矿区实施物理隔离,仍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涟邵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涟邵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涟邵管理局)是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安全监管机构,履行对所辖原煤公司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事故发生经过
4月5日15时20分,矿长李勇光主持召开当班进班会,在交代有关安全事项后,安排掘四队当班作业人员至±0m轨道上山清理杂物和21510切眼上山更换支架,同时明确要求掘四队不能进行掘进作业,只能进行维修、清理。
15时40分,掘四队当班班长李传伟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李传伟、扶瑞桃至±0m轨道上山清理杂物,张英省(现场负责)、李效安、郑大忠、邓必欢至21510切眼上山更换支架。
16时30分,李勇光与张英省、李效安、郑大忠、邓必欢等4人同时抵达21510切眼上山掘进工作面,李勇光在迎头检查完毕后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更换完支架后继续清理巷道浮煤,随即离开至21512采煤工作面盯守。
17时,瓦检员李回清至21510切眼上山掘进工作面检查瓦斯,当时瓦斯浓度0.24%,当时张英省等4人正在运送支架。李回清检查完后离开工作面。
19时10分,李回清再次到达21510切眼上山掘进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0.24%,当时张英省等4人正在迎头挖煤。李回清检查完后离开工作面。
20时27分,调度室值班员李意荣通过安全监控系统发现21512采煤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89%。
经技术鉴定,根据事故地点和21512采煤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的位置距离及当时矿井风速、风量等数据推算,煤矿实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间为20时20分。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对湖南省煤业集团涟邵管理局、金竹山矿业公司、塘冲煤矿及冷水江市等单位和有关人员共计31人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移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对其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依规依纪进行处理;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对其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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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融媒体工作部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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